2020-02
莱博韬睿(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当前疫情发布《疫情期间实验室消毒作业指导书》供实验室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资料在本网站资料下载栏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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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1、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或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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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扩大认可范围5.2.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CNAS 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5.2.2 下列情形之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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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复评审5.4.1 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每 2 年(每 24 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注 1:获准认可后,第 1 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 2 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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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认可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修订后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旧版文件废止。新版本文件在本网站资料下载栏可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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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可政策要求根据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的要求: 5.2.1 扩大认可范围5.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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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权利和义务11.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11.1.1 CNAS 有权对实验室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11.1.2 CNAS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11.1.3 CNAS 有权针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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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告诫、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及缩小认可范围 CNAS 秘书处可用 CNAS 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在 CNAS 启动对实验室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不再受理实验室对相应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缩小认可范围、暂停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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