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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认可评审的要求
发布日期:2020/1/19 12:55:56 来源: 莱博韬睿 点击量:
     

7 认可评审的要求

7.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

7.2 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3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详见: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

鉴定标准,检测/校准/鉴定方法及检测/校准/鉴定程序,能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设备维护保养和校准的规定并掌握校准状态;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要求、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实验室义务,以及带

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检测/校准/鉴定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7.4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完全支配使用。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7.5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鉴定实验室,应满足 CNAS 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详见: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

7.6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 SI 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 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定期与 3 家以上(含 3 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 CNAS 认可,或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7.7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检测、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8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隐瞒信

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5.1.5.3 中所述情况。

7.9 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

a) 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

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

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c) 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或没有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

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

d) 被评审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

录。

e) 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f) 7.8 中所述情况。


上一条:CNAS监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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