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复评审
5.4.1 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每 2 年(每 24 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注 1:获准认可后,第 1 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 2 年(24 个月)内。
注 2: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 2 年(24 个月)。
注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复评审一般不允许延期进行。
5.4.2 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5.4.3 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的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对于现场评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按 5.3.1.3 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