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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扩大认可范围
发布日期:2020/2/7 18:42:45 来源: 莱博韬睿 点击量:
     

5.2 扩大认可范围

5.2.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

可资格前,CNAS 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5.2.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a)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

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b) 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地点;

c) 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d) 取消限制范围。

5.2.3 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4 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5 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6 CNAS 秘书处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7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上一条:CNAS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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